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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之法律规定值得商榷
作者姓名:孙浩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常委会
摘    要:《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根据这一规定,当人大代表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而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笔者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依据代表被判处刑期长短的不同,笔者认为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代表服刑期满而其代表任期尚未届满。在此情形下,依照《代表法》第四十条“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

关 键 词:《代表法》  “服刑”代表  中国  服刑期  代表资格  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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