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合作“隐患“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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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中山市台办.“隐性“合作“隐患“多[J].两岸关系,200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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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中山市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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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市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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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不久,中山市台商刘某投诉其合伙人黄某,陈某违反双方签定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偷偷转移公司财物、篡改公司的帐目。 该事件起因于双方所签定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书规定:1、台商刘某注资40多万元由黄某、陈某二人成立贸易有限公司;2、台商刘某提供代理及自产的饲料添加剂、兽药等产品,由公司负责在大陆销售并对合作经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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