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人
作者姓名:薛虹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摘    要: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协议,原则上只在当事人间有效。罗马法中有“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约定”的格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联系日益增多,合同关系日趋复杂,逐渐在代理和债权转移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并得到立法上的肯定。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或债法中都有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专门规定。普通法系有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Doctrine of privity),即除合同当事人之外,任何人不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而合同相对性原则又与约因原则联系在一起,因此普通法系的法学家们一直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难以形成共识。但是,出于现实的需要,现今美国《统一商法典》和一些州的民事法规和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