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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王占洲,林苇.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几个问题[J].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4(3):18-21.
作者姓名:王占洲  林苇
作者单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摘    要:以贷款诈骗行为中的个别外在特征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目的的标准,难以准确反映行为人真实的主观目的,应以合法占有贷款的情形作为确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参照物。按照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是短期内的应急性方案,其不可能完全弥补立法上的疏漏。行为人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编取贷款时,提供了其通过虚假反担保骗取的真实担保,该行为应作贷款诈骗罪处理。

关 键 词:贷款诈骗罪  行为人  追究  单位贷款诈骗行为  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  反担保  准确  疏漏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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