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9年3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幕层组织工作条例》。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明确指出,村党组织要“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这一规定明确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从理论和制度来看,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各自地位是明确的,相互关系是协调的。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并没有真正摆正自己的位置,理顺好关系,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运作。因此,如何处理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对于继续推进村民自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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