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二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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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喻伟.案例分析二则[J].法学评论,19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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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喻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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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李胜良,男,五十五岁,原系广东省南告水电工程指挥部器材供应科科长.1980年4月至1981年12月间,李胜良将其掌握的水泥指标,以及通过向有关单位干部职工行贿后取得的水泥指标,高价出卖了一千八百八十吨,获暴利十二万零五百余元.同时,将八百零七吨水泥指标批给马基胜等人倒卖,以收"联系费"名义,索取贿赂三万七千八百余元.李胜良还以批给水泥指标的手段,廉价向有关单位购买了价值十六万五千元的走私物品,然后,压价卖给有关单位的干部职工,共压价八千三百余元,从而向有关单位取得了大批水泥指标.此外,李胜良还指使其子将非法所得的人民币一万二千余元通过海丰县刘某套汇为港币二万九千余元,连同原有非法所得的港币一万元,交刘某存放在香港亲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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