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几点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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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甘宁,苏旭文.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几点探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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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甘宁 苏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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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
(甘宁),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苏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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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依照这一规定,如能正确运用,就能够使一些难以执行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同时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此规定的运用往往存在不同的看法,其主要是下列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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