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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讯
作者姓名:宗河
摘    要: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35号),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一是要求各地政府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是建立财政专户,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多渠道筹集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额汇缴财政专户。三是医疗救助资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四是根据各地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及工作成效等,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省财政酌情给予适当补助。五是资金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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