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武警部队的案件应由军事法院审理
作者姓名:董德生
摘    要:198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包括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武警部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审判,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探讨。1.定罪。根据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然而地方法院在对案件定性时,却常常忽视或违背这一原则。如,某部中士张某多次盗窃军用物资折款1200余元,又盗窃地方人员财物500元,某法院以盗窃罪对张进行处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第11条,应定张盗窃军用物资罪。武警某部下士苏某在劳改单位站岗时,私自离开岗位,使罪犯逃跑,造成严重后果。苏的行为构成了擅离职守罪,本应按《条例》第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某法院却依《刑法》第185条定玩忽职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