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这种立法上采用类推立法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历年来打击涉枪犯罪的司法实践,比较系统、完整地对涉枪犯罪行为进行概括、提炼,作出比较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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