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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应有所不为
引用本文:赵立新,刘中波.地方立法应有所不为[J].吉林人大工作,2007(5).
作者姓名:赵立新  刘中波
摘    要: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地方立法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较明显的提高。不过,仍不可否认的是,有关地方立法的事前论证程序、质量控制标准等等,目前国家并无统一的规定,其标准化和规范化还有待确立。一句话,应该立什么,不立什么,哪些立法应急办,哪些立法应缓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控制体系。在这种情形下,立法成本的扩大和立法资源的浪费便不可避免。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地方立法也应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平衡好立法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联系目前的立法工作实践,笔者以为下述几种情况地方立法都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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