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权力性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权利的本质属性。这可从米尔恩的权力权的概念获得解释,也可经宪政视角的分析得到证明。在权力性这一本质属性下,作为提意见的批评(建议)权应当具有积极性和公开性的特性,但由于其权利主体的自身特点,批评权同时具有自抑性;从权利设置的目的看,控告权和申诉权既是政治性的权利,同时也具有救济权的属性;检举权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因而具有普遍性,这一特性不会因为权利主体获得公务员身份而受到限制;当取得赔偿权以请求作为权利实现手段时,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反之,则是一种实体性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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