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兼与游伟研究员和陆建红审判员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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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良芳, 卢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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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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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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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危险性 犯罪可能性 客观危害 主观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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