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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罪与私罪--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
引用本文:柏桦,葛荃.公罪与私罪--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J].政治与法律,2005(4):149-155.
作者姓名:柏桦  葛荃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天津,300071
摘    要:中国古代在法律中规定公罪和私罪,是以维护正常吏治为目的的。吏治如何,关系到王朝的兴衰。明代的统治者在吸取前代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增加了公罪与私罪的律条,而在一些诰、令、例等条文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条文的复杂繁多,彼此之间还有相互矛盾之处,更由于公罪与私罪的界限不清,使公罪与私罪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有了千变万化的状态。公事犯罪虽有检举之条,但遇有重大事故,连坐总是难免的;私事犯罪则不然,私罪是个人之事,不会牵连到其他人。正因为公罪与私罪的差别,许多案件本应该定性为公罪,却被定性为私罪,使本来还有公正可言的公罪与私罪的法律变得不公正,不但失去其应有的效能,而且还给官吏“黜陟用舍”的弄权带来了莫大方便,败坏了社会和官场风气。

关 键 词: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大明律  伦理道德  连坐  公罪与私罪
文章编号:1005-9512(2005)04-01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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