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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必一律入罪”之再分析
作者姓名:王丽超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    要:"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关 键 词:醉驾  社会危害性  刑罚处罚性  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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