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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有无能力赔偿"不可作为定罪的标准——对一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探讨
作者姓名:李楠  蒋宏伟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罪状叙述相对简单的情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实质上将事后"有无能力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标准之一,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而且这种争议至今有增无减。对此,本文认为事后"有无能力赔偿"不可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标准,并对此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能力赔偿  交通肇事罪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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