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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民法典的修订:1947—1992
引用本文:亚瑟·S·哈特坎普,汤欣.荷兰民法典的修订:1947—1992[J].环球法律评论,1998(1).
作者姓名:亚瑟·S·哈特坎普  汤欣
摘    要:荷兰是大陆法系国家,早期的私法体系深受法国法的影响,近来的立法中则屡屡可见德国法影响的痕迹。荷兰制订民法典的历史超过150年,新民法典的创制又吸收了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最新立法成果,某些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不谋而合,如为损害赔偿单设一章,同时适用于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规定以实现公平为目的的补充违约金等等。其许多立法经验,如总结法官法(判例法)的成果编入民法典,顺应民商统一的潮流,学者立法,颁布施行法作为新法的先导,法典各编可以分别生效,最高法院进行“预见性解释”,对一般性条款(标准合同条款)的限制,加强在比较法方面的研究等等,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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