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弄丢员工档案单位赔款5万因个人档案被原工作单位保管不善弄丢,金先生日前获得原单位的5.3万元赔款。1989年3月金先生进入北京市丽都啤酒厂工作,当时他将人事档案交给该厂劳资部门保管。1996年6月,他欲调到新星公司工作,调档时发现档案丢失。金先生说,新星公司因此拒绝了他的调动。但他返回啤酒厂上班也被回绝。8年来,他一直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2004年,他将原单位北京市丽都啤酒厂告上法庭。啤酒厂承认将金先生档案丢失,但认为档案丢失不影响就业。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啤酒厂在保管金先生档案期间,将档案丢失,给金先生此后的就业造成一定困难,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对此,啤酒厂负有过错,应酌情一次性赔偿金先生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