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规范之间:情理法的再认识——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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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明石.事实与规范之间:情理法的再认识——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依据[J].当代法学,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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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明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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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1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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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构主义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2008Bfx13); 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构主义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吉教科文合字[2008]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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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征的情理法一直是国内外学界关注较多的问题。本文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检讨了日美学者之间的争端所引发的情理法认识之不足,认为对于情理法的认识应当立基于其产生的生活世界。通过对情的谱系进行梳理,发现情理法中的情是在事实和规范构成的空间里展开自身的意义。因而,从整体意义上看,情理法从事实出发而作出合理的裁断。这是情理法的正当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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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名公书判清明集》 情理 事实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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