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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女婴案件管辖之我见
作者姓名:曾水根  黄文彬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摘    要: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遗弃案件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管辖的八类自诉案件之一.该《通知》根据当时被遗弃对象主要是老弱病残的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制定的,在当时是基本可行的.但是,自从把计划生育政策列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后,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一些重男轻女,生子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较严重的人,为了达到既能生育男孩,又要逃避行政处罚的目的,便采取遗弃女婴的手段,逃避计划生育,逃避行政、经济制裁.近年来,在一些民政所也时常见到被遗弃的女婴.家庭成员被遗弃对象过去主要是老弱病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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