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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之成立不必从属于正犯故意吗? ——兼论故意在正、共犯不法中的意义
引用本文:蔡桂生.共犯之成立不必从属于正犯故意吗? ——兼论故意在正、共犯不法中的意义[J].当代法学,2021,35(6):121-132.
作者姓名:蔡桂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    要:我国共同犯罪立法中存在分工分类法与区分制的论证空间.区分制下共犯从属性之要义在于,使共犯成立范围受到各罪构成要件的拘束.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意味着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无论是正犯不法本身之证成,还是正犯与共犯之区分,均不能不借助故意要素.在区分"违法意义上的犯罪"和"违法且有责意义上的犯罪"的前提下,限制从属性要求共犯的成立从属于正犯的不法,这使得共犯的成立也应从属于正犯之故意.主张放弃共犯从属于正犯故意的做法,会破坏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界限,损害奠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刑法保障功能.至于共犯成立从属于正犯故意所带来的所谓"处罚漏洞",不过是忽略了"共犯的未遂"以及预备、过失犯罪之处罚条款所导致,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漏洞".

关 键 词:单一制与区分制  构成要件明确性  正犯故意  意思联络  处罚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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