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风险刑法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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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涛.为风险刑法辩护[J].当代法学,2021,35(2):9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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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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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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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333”高级人才工程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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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风险刑法备受质疑的原因是,其会无节制扩大其存在范围.现代刑法强化积极的、事前的预防本身具有正当性,古典刑法事后法的属性和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理论逻辑,并不符合现代国家对风险与安全的制度预判,往往缓不济急,反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理性主义标签化理解风险刑法,才是造成风险刑法被法教义学否定的原因.区别于理性主义,现实主义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道德基础,现代刑法转向以被害人为中心,强调刑法在被害人具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就适当介入,这种做法与公共卫生领域采取的病患预防措施具有相似性.在社会风险日趋增多且不确定的时代背景下,风险刑法应当受到重视,但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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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抽象危险犯 预防性国家 风险刑法 刑法风险 古典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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