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著作权法》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政策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意产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其通过对产权的初始界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有效缓解了市场失灵。为实现有关《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结合经济学理论,具体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法》应当在赋予创作者群体以特权的同时强调其鼓励创作的义务,注重长远利益,由追求静态效率向动态效率过渡;从公平的角度,面对实施过程中人际公平的缺失,《著作权法》应从整体利益出发,以创作文化产品的劳动力资源而非仅仅以文化产品本身为作用对象,实现产业链各权利主体由各取所需向各取所值转换。在此基础上,通过匹配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关于文化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以对《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保护期限的衡量,从代际公平的角度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机统一,从而更好地促进创作者群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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