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嫖客引诱卖淫女进行“治安”罚款该如何定性处理——评析敲诈勒索与滥用职权违纪构成之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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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炜.用嫖客引诱卖淫女进行“治安”罚款该如何定性处理——评析敲诈勒索与滥用职权违纪构成之区别[J].先锋队,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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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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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简介:2000年11月,某县社会闲杂人员胡某到乡派出所办事,在与该派出所副所长王某的闲聊中得知派出所经费紧张,胡某提出利用嫖客引诱卖淫小姐进行罚款,可为派出所搞创收。事后,王某与本派出所所长孙某商定每抓一名卖淫小姐,奖励嫖客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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