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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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