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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中止、恢复探视权的条件和程序
作者姓名:青木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视权制度。婚姻法第38条不仅规定了探视权的享有者,还规定了中止、恢复探视权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我们从此法条的具体规定看出:婚姻法规定的,中止恢复探视权的条件和程序都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下面,笔者根据法理,对婚姻法规定的,中止、恢复探视权的条件和程序作一简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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