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必须以国内市场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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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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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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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尽管开拓境外市场很有必要,但短期内大规模地把精力和重心放在开拓境外市场的做法,无异于自取灭亡。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意义,仅在于发挥“窗口”作用。 开拓新的市场业务,无论中国的还是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通过两条途径:一是所谓的超前方法,即预测到某个市场有某方面的法律业务,先在人才、机构等方面做好准备,一旦业务真的来了,立即进入市场。 80年代初的高特、贝肯在中国的做法就属于这一种;二是机会主义的方法,即跟随客户,客户去哪儿就去哪儿。这是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做法,其中同样也有很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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