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决定和行政复议法的实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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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文舟.改变决定和行政复议法的实效性[J].政法论坛,2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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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文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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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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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变更决定、撤销决定等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简称改变决定)适用率很低,使得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效性一直不高。而改变决定适用率低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裁量权过大,以及改变决定会使复议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更深层次的原因,乃是法律对行政复议及其决定的定性不当。立法应当重新定性行政复议行为及其决定,即从模糊的定性,转变到与司法审查相并列的、当事人可以二中选一的权利救济方法,进而更进一步明确各种改变决定的适用对象,废除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以提高改变决定的适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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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行政救济) 改变决定 有效性 实效性 司法救济(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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