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定性——谈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纠纷之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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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平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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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永泰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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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8月,经罗某某介绍,朝阳信用社与农金会协商约定由农金会存款400万元到某银行,朝阳信用社再到该银行拆借,并同意按年息22.3%支付除法定利息外的高额利息给农金会。随后,朝阳信用社与芦淞银行取得了联系,芦淞银行表示如朝阳信用社能联系到存款,则同意其拆借要求。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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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般存单纠纷 存单 借贷纠纷 出资人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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