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奉行“国王不能为非”原则,国家对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19世纪中叶以后,国家公务员因职务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受到败诉判决时,代替该公务员负责赔偿。但这种代偿行为是一种恩惠,它由国家单方决定,并非为被害人法定的当然求偿权。1921年,英王任命大法官组成国王诉讼委员会,对国家侵权行为责任进行研究。六年后该委员会提出研究报告。但由于政府内部意见分歧和欧洲形势变化影响,这方面立法工作中止。1946年亚当诉内勒(Adam诉Naylor)案和1947年罗伊斯特诉卡夫尼(Royster诉Cavey)案,均以国家无责而败诉,引起舆论哗然。在社会舆论影响下,政府于1947年7月31日颁布了《国家责任法》又称《王权诉讼法》,从而确立了英国国家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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