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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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二)因为积劳成疾、身休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第三条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发给生活费。(一)因为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全部;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大尉以上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90%,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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