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的“蓝鸟王”被盗,宾馆应否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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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绳昌.存放的“蓝鸟王”被盗,宾馆应否负责赔偿?[J].警察天地,19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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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绳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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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金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本刊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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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 今年3月份,我驾驶一辆“蓝鸟王”轿车送本公司负责人参加某市南方轻工业产品订货会,到达该市后,在某宾馆投宿,办理了住宿手续,并按照该宾馆保安人员指定的地方停放好轿车,付给了汽车保管费10元钱。第二天早晨,我发现“蓝鸟王”不翼而飞,当即找保安人员询问,经他们四处寻找,查无结果。我们要求宾馆照价赔偿损失。该宾馆负责人只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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