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从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的区别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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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聂立泽,乐丹.论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从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的区别来探讨[J].广东法学,2004(2):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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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聂立泽 乐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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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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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对目前我国关于过失犯罪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四种学说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在区别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的前提下,对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注意能力的判断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普通过失的注意能力判断采用个人标准,业务过失的注意能力判断采用平均人标准。本文论述了业务过失的判断基点,认为业务过失是业务行为的过失而非业务人员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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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过失犯罪 注意能力 注意义务 业务过失 普通过失 刑法 个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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