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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贰仟元结案合适吗?——由一起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陈聚朴  李其鸣  杨新美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青岛市卫生防疫站
摘    要:1 案情简介1994年8月A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市某企业(下称甲)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A市卫生监督机构于8月30日组织监督人员对其进行了调查,由于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监督人员在认定甲厂是否属"无证"生产存在不同意见,致使未按无证生产处理,而改为以生产工艺不合理,生产车间卫生差,从业人员未体检为由,处以限期壹周改进,罚款贰仟元而结案。2 调查处理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监督人员于8月30日上午首先从市场查起,在两家商店中查到了甲厂的产品(两店自93年开始经营甲厂产品)。随后又到甲厂现场检查发现:①有12名工人正在生产,均未取得健康合格证;②生产车间卫生差,生产工艺不合格;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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