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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赃物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作者姓名:赵刚
作者单位: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项规定: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在其否认“明知”的情况下用什么方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存在认识分歧,本文结合案例就此谈些浅见,与同仁探讨。

关 键 词:“明知”  赃物犯罪  刑法修正案  犯罪嫌疑人  有期徒刑  第312条  犯罪所得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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