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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的决定
摘    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09年6月16日由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叶卡捷琳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合作组织  反恐怖主义  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9年  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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