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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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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