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规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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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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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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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鹏委员长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常委会任期五年要有立法规划,每年度要有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立法任务。地方立法规划,是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对一定时期的立法活动所作的安排和部署。搞好地方立法规划,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可使立法工作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防止法律创制工作中存在的分散、重复现象,防止匆忙立法和不必要的立法,最大限度减少立法工作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使立法做到既有现实性,又有科学性;既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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