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司法判决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否拟制抢劫的主体,存在极大的分歧。从拟制对象的角度出发,其分歧可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拟制说、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和区分说。构成要件拟制说主张拟制的对象是构成要件,符合现代法治国的要求,即相同的法律效果是构成要件等同评价的逻辑结果;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把法律效果视为拟制的对象,将拟制规定错误地理解为准用规定;区分说对拟制对象的态度莫衷一是。事实上,拟制对象的实质是立法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拟制,将形式上不同的构成要件在规范上等同评价,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构成要件的等同评价只解决定罪的问题,量刑时需要回到构成要件等同评价之前的事实部分,在相同情况下,实施拟制规定行为的应当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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