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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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卫生局法规处,上海市卫生局法规处,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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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含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说法不一,通常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防疫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进行卫生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的活动。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现行立法情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该种制度的相应的建议。一、非专门性立法及其问题(一)中央立法情况1.法律 8部卫生法律中,目前只有《食品卫生法》第19条作了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33条第四项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了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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