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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皮治勇诉最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苇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摘    要:【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  置业  奥康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约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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