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尊严观及其对国家立法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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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辽宁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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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密尔对功利主义的贡献确定了尊严观在密尔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密尔尊严观是对康德尊严观的继承和发展,两者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密尔的尊严观体现出差异性和等级性的同时还表现出两种倾向。密尔尊严观的功利之处就在于他认为尊严是一种人格价值,在自由社会的实际条件下,这种人格价值是应该予以保障实现的。国家的立法应该保证自由的实现,保证人类的尊严,进而实现人格的价值。对密尔尊严的解读对于认识国家立法与人的自由之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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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幸福 道德 尊严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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