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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回避制度
引用本文:王艳.论律师回避制度[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2).
作者姓名:王艳
摘    要: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民主制度的重要体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承办和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遇有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回避。民事、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对律师回避问题.过去无论是诉讼法还是律师暂行条例均未作出规定。学术理论界也曾有人提出,但由于缺乏理论和实践依据,均未被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当前司法实践,律师利用与承办案件人员的关系密切影响案件市油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律师回避制度,但由于地方法规的局限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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