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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的合理性——哈贝马斯商谈论之司法观
引用本文:程德文. 现代司法的合理性——哈贝马斯商谈论之司法观[J]. 金陵法律评论, 2006, 11(2): 51-65
作者姓名:程德文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    要:根据哈贝马斯,司法的合理性问题在于:一种法律的适用,如何既具有内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在论证,从而同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正确性。哈贝马斯认为,当代西方的典型理论包括解释学、实在论、实证论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相对而言,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论提出了较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其缺乏对话层面的考虑,而不可避免陷入独白化的困境。为此,哈贝马斯将商谈论引入以解决司法判决的合理性问题。哈贝马斯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对传统的司法理论具有颠覆性。虽然这种理论带有很大的乌托邦成份,但对解决当代社会的司法问题,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视角。

关 键 词:确定性  正确性  司法合理性  商谈

The Rationality of Modern Juridical——Viewing From Habermas''''s Discourse Theory
Cheng Dewen. The Rationality of Modern Juridical——Viewing From Habermas''''s Discourse Theory[J].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6, 11(2): 51-65
Authors:Cheng Dewe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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