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回家探视时间能否直接在判决时扣除 |
| |
摘 要: | 编辑同志: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据此,某市法院针对该市所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按每月回家探视两天计算,直接在判决书中抵减刑期,确定实际执行的天数。如判决某犯罪分子拘役五个月,按每月回家二天计算,最终判决该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期为四个月零二十天。对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欠妥,首先,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探视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属选择性的。其次,可以回家“一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