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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引用本文:许凌艳,张中.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J].法律适用,2002(12).
作者姓名:许凌艳  张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许凌艳),内蒙古大学(张中)
摘    要:回顾近代民商法的立法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随着 近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以 及适应社会发展的法社会学的兴起,风潮所及,立足于传统社会的权利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已日渐式微,而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却以其蓬勃的生命力方兴未艾,维护并促进社会整合的立法价值趋向已日渐深入立法者和普通民众的心中。加之,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环保运动和消费者运动的兴起,西方先进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为顺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对其原有民商立法都作了相应调整,强化了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的有力干预。 具体而言,在民事法律方面,最典型的是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事立法基石的民法三原则所发生的根本变化。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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