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现行的立法模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其余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没有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因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等法定权力而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外,往往还有用来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运作、涉及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用来规范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运作,并且或多或少地对同级“一府两院”有一些约束力。怎样看待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呢?我们知道,立法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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