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3年5月,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杜周怀的弟弟杜振勋在本村老君庙个体煤矿做工时,因井下发生事故遇难身亡。经双方协商,煤矿赔偿杜家两万元事故补偿费。当时付1万元,尚欠1万元未付。1994年春节前后,杜家多次到矿上要钱,矿方推拖不给。杜家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讨回这笔抚恤金。然而死者的哥哥杜周怀没有这样做,而是感情用事,决计用盗割电线的手段报复煤矿并讨回抚恤金。1994年5月13日晚上,杜周怀携带钳子、绳子到该矿盗割暂停使用的电力线2档8根,价值1300元,构成犯罪。一月之后,经检察机关批准,杜周怀被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登封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杜周怀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决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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