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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刘新群,  姜晓妍,  刘立红
作者单位:[1]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 [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正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基于诉讼职能和基于诉讼监督职能两种情况,前者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63条的规定,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可以直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者是《规则》第617条的规定,审查的结果只是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文研究讨论的是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关 键 词:变更强制措施  公诉部门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  监所检察  侦查监督  《刑诉法》  审前羁押  诉讼监督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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