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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    要:[文(令)号]主席令第75号[公布日期]2007.10.28[类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施行日期]2008.4.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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